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教育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教〔2011〕534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为了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助学金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对象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期每人750元标准发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遵章守纪、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优先认定:
(一)五类生
(二)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
(三)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六)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
第七条 每学年9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杭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请后,国家助学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班主任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发放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O 一一年九月十日